供应商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完善企业供应商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于企业生产大局,制定本暂行办法。
1.1本暂行办法中的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是指对交易供应商从整体实力、履约情况及其后评价等方面的综合量化评价。
1.2本暂行办法中的供应商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对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结果,按照物资类别或品种,实施星级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2.1 企业物资供应部部门制定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企业采购物资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工作,对下属公司、控股公司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2企业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企业层面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工作。
三、动态量化评价
3.1动态量化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供应商生产制造综合实力和履约情况,评价结果计入供应商档案。
考核结果可采用综合打分、多因素排序等方法对供应商排序。排序办法由企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技术进步等综合确定。
3.2综合实力评价
3.2.1 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有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评价组,按照供应商现场审查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3.2.2按照物资类别或品种,对供应商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设计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检测能力、仓储保管、运输能力、ISO质量管理体系系、销售业绩、售后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由企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技术进步等综合确定。
3.3 履约结果评价
3.3.1 由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使用部门从质量、服务、交货、性价比等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各项指标评价方法企业自定。
3.3.2物资使用部门采取物资供应过程中合同(订单)评价和物资使用过程中追加评价两种方式进行评价。
3.3.3物资使用部门对供应商履约分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档级及评价方法企业自定。
四、供应商分级管理
4.1按照物资类别或品种,企业对供应商实行分级管理,并及时公布以作为供应商管理依据。
4.2按动态量化评价结果和供应商物资类别或品种,对供应商实行档级动态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时间企业自定。
4.3对连续3年无交易的供应商,须重新进行入库资格审查。
4.4对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重要资质有效期进行监控,到期未更新的停用交易资格。
4.5对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新供应商、违约停用后恢复交易资格的供应商以及3年无交易的供应商,按照最低档级管理。
五、供应商违约处理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降级处理,该供应商所有物资目录均降一个档级。
(1)考核期内,对质量、服务、交货、性价比等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2)供货出现质量问题,或反馈资料不及时,交货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等,对生产影响较小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期限内暂停交易资格处理,实际暂停期限由企业自定。
(1)考核期内,对质量、服务、交货、性价比等有2次或2项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2)供货出现质量问题,对生产建设影响较大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因供应商原因延迟交货天数比例(延迟交货天数/合同约定供货天数)达到一定比例并对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具体比例企业自定;
(4)因供应商不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不积极配合处理解决问题,给生产建设造成影响较大的。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供应资源资格,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在参加企业物资采购活动。
(1)考核期内,对质量、服务、交货、性价比有3次或3项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2)违反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商业利益,损害买方利益和信誉的;
(3)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恶意竞争、恶意投诉等不诚信行为的。
(4)出现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迟交货天数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并对生产影响较大的;
(6)因供应商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7)因供应商原因引起诉讼的;
(8)其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5.4对尚未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资格审查及招标采购等过程中,存在5.3条款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与买方物资采购活动。
六、监督与检查
物资供应部门对企业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
查,并通报供应商资源管理情况。
七、评价标准(参考)
7.1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标准
7.2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流程图
附件7.1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要求
评价项目 | 评价要求 |
质量 | 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无潜在质量问题 |
服务 | 服务过程、技术响应及问题解决能力 |
交货 | 满足合同约定的交货要求 |
性价比 | 物资性能与价格比 |
其他 | 企业自定其他评价项目和要求 |
附件7.2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