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采购制度简介

台湾采购制度简介


台湾采购实行集中公共采购体系,即采购的权力由当局垄断,采购方式主要采用招标。到2002年,台每年公共采购金额为6000亿台币(折合187.5亿美元)。以下分别从台湾当局公共采购的方式、采购的组织机构和采购的程序加以介绍。


采购的方式


采购方式有关台湾当局采购所运用的方式、组织机构和程序是在《审计法》中规定的。依据该法,公开招标是当局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所使用的标准模式。即,当局采购的合同金额超过750万新台币(29.3万美元),国有企业的采购超过1500万新台币(约合58.6万美元)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应为3家以上。法律规定,只有在情况特殊时才能使用有限招标和谈判采购。按照规定,当局和国有企业在自行采购时,应首先使用有限招标。有限招标邀请参加投标的人数不得少于2家。当投标人数不是2家时,再进行谈判采购。


采购的组织机构


招标的组织机构按台湾《审计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时,即采购金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时,采购提交给台湾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中央信托局”全权办理。“中央信托局”是台湾当局采购的独家代理,也是唯一授权的招标机构。该局成立于1935年10月,业务范围极其广泛,包括:银行、信托、贸易、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代理采购、仓储、运输、保险及台湾当局授权的特殊经营项目。“中央信托局”受“财政部”监督,依《审计法》及有关政府法律规章行事,兼有多种政府职能和国有企业的形式,是直接贯彻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部门,其采购模式均按公共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当公共采购金额不足上述规定的额度时,或有采购有其它特殊民政部得到批准时,可进行有限招标或直接采购。这时的采购被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国内采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可不通过“中央信托局”而自行组织采购。其二,国外采购,用户无权自行进口,必须委托 “中央信托局”代理采购。


采购的程序


 招标程序在主持公开招标时,“中央信托局”按照一套规定严格、详细的程序进行,共分为5个阶段。


    1、准备招标阶段接受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委托后,首先核查用户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及各项条件,按照当局法规和国际惯例制作标书。


    2、发出招标通告通过发在各地方的报纸上,连续刊载两天。与此同时,还要向一些机构和国外有关方面直接发出投标邀请或招标文件。投标邀请至开标之前的间隔时间的长短取决于采购项目的内容和技术标准要求。一般为30—45天,复杂项目的采购为60天。农产品和
矿产品的国际招标时间较短,仅为7天。


    3、投标标书要在规定的投标结束时间以前送达招标机构方为有效。国外投标略有不同,投标书的邮戳时间或电报、电传的时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都算有效。投标人要交付投标押金。投标押金一般不得少于报价总金额的1%。


    4、开标与评标招标机构,即“中央信托局”,与用户在开标前共同制定标底,“中央信托局”采购官员主持公开开标,其后与用户共同评标,若采购内容简单、规格单一、评标当场进行并授合同。复杂的合同则在开标后组织进行评标。每一次招标的开标程序要有所记载,记录单最后分别交给用户给审计机关。


    5、中标与签订合同中标人选定后向投标人发出授标通知书,并签订二份合同原件。一份由招标机构存档,一份交中标人。招标机构将合同的复印件分别交给用户和审计部门。台湾数十年推行的这种集中采购体系效果良好。它减少了采购重复的次数,实现了规模采购的效益,整体上提高了管理的水平,使之更科学、更有效。台湾的高额的外汇储备不能不说是有效地采用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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