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國採購拹會(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urchasing Association简称:C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门从事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采购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推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采购思想为宗旨,以服务于市场为大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采购自律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采购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主要业务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采购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采购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产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其他行业组织委托的采购有关课题研究;
(三)建立采购自律机制,研究制定采购行规行约、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会专家为企事业单位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提供相关业务指导,为企业建设、完善采购体系、采购制度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采购制度、方法和相关信息,编辑出版采购交易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优秀产品和供应商展览、展示、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采购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采购业务及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采购争议调解机制,并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协调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九)加强与国内外采购组织、行业协会联系,组织、开展采购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许可且有利于采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采购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代理机构;
3、与采购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采购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采购龄8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采购交易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自律管理;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咨询委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采购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二十八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是协会秘书处为企业建设、完善采购体系、采购制度提供咨询与指导,调解采购争议的专业委员会,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法律等领域资深专家构成,其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律师执业证书;
(三)从事采购工作8年以上,或律师执业5年以上;
(四)对采购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较深研究,公开出版过有一定影响到采购专著或3篇以上专业论文;
(五)在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年龄在65岁一下;
(六)热心咨询或是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采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